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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颈椎腰间盘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更新时间:2017-07-10 09:30:15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工商稽处字〔2017〕15号

行政     处罚     当事

人基

本情

况

个人

姓名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长春颈椎腰间盘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220106MJ3783169R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李国勇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人民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工商稽处字[2017]15号

 

当事人:长春颈椎腰间盘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20106MJ3783169R;

住所:绿园区春城大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勇;

开办资金:壹佰万元整;

业务主管部门:绿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业务范围:内科: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骨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

当事人在吉林电视台发布“长春颈椎腰间盘医院”广告,具体内容为:“治颈椎病不开刀,治腰间盘突出不开刀,治椎管狭窄不开刀就到长春颈椎腰间盘医院,专家运用超微创治疗颈椎病、腰间盘突出、椎管狭窄。无痛苦,随治随走。0431-88681111”(15秒);“关爱颈椎病、腰间盘突出患者,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我们携手长春颈椎腰间盘医院全程援助,如果您是颈椎病、腰间盘突出患者,最高可申请20000元“骨健康援助金”,援助金指定医疗机构,长春颈椎腰间盘医院,省市医保、新农合患者均可申请,医疗援助0431-88681111”(30秒),广告费用20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三: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广告费用金额;

证据四:当事人确认违法广告确认表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确认违法广告视频图片3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广告费用金额;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视频光碟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履行了证据的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是经卫生部门批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在吉林电视台发布“长春颈椎腰间盘医院”违法广告内容,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定内容发布,超出了医疗广告规定内容,涉及了“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的疾病名称,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和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2017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工商稽听告字[2017]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速将上述款项汇至:代收工商行政管理罚没款汇总专户;开户行:建行长春铁路支行;账号:22001470600053522260。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